感官宣稱是指向消費者宣傳一個產品的感官特性、功能特性/性能特性以及消費者對該產品使用時(包括使用前、使用期間或使用后)的情感響應和感知響應的表述。
舉例說明,感官特性例如“具有焙烤風味”,性能特性例如“口氣清新更持久”,情感響應例如“消費者偏愛的”,感知響應例如“看起來更年輕”。
感官宣稱具體的分類與舉例見下圖:

以上感官宣稱分類中提到的情感宣稱是指“用戶或潛在用戶在產品使用(包括使用前、使用期間或使用后)時與其喜好和/或情緒響應相關的表述”;“感知/性能宣稱”是指“描述產品引起的某種感知特性或者預期效果的表述”。
食品廣告或標簽上的宣稱首先應該遵循法規標準的要求,基本的要求有以下幾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
五、小結
五、小結
隨著市場產品的不斷豐富,更多的生產廠家希望在產品上將給人的味道、觸覺和氣味的印象形成文字印制在標簽上或者進行廣告宣稱以帶動銷量,進行宣稱的時候應根據標準選擇科學、真實準確的宣稱,避免因夸大造成違規

